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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刑法227條規定,和未滿16歲之未成年發生性行為有刑責,你認為應該廢除嗎?
最近網路在討論一個議題,在同志大遊行中有團體在推動廢除刑法227條,媒體也出現推動的言論(http://goo.gl/vD2n6y),照片左邊是去年遊行的相關標語,引來許多網友的關切,右邊是今年的主張。我國刑法227條規定,和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是有刑責的。然而很多網友可能不知道,台灣被性侵的受害人中兒少佔六成以上;而被性侵的男性受害人中,未成年的比例更高達八成。我覺得兒少是最弱勢的,國家需要投資源保護他們,法律只是最後的防線,但這條最後的防線是不能再被廢除的,有健康的下一代,國家才有未來,你覺得呢?
條文詳細內容: | |
第 227 條 |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第一項、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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